(2017)辽010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波与李振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李振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李波。委托代理人:王志红,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振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李振铭民间借贷纠纷(2017)辽0103执51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