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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水宁与张国根、任菊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宁,张国根,任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胡水宁。被执行人张国根。被执行人任菊珍。申请执行人胡水宁与被执行人张国根、任菊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水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根、任菊珍给付本金6985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57.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根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有房屋,我院已在(2016)川0112执2274号案件中对该房屋进行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根、任菊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水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水宁本次申请执行本金6985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57.00元。被执行人张国根、任菊珍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水宁本金6985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5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