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与赵文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赵文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505号原告: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谷永强,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诉讼代理人:周振国,通辽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虎,男,1994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原告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与被告赵文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以与被告赵文虎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谷永强电动商行负担。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