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4号董子云申请执行杨占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子云,杨占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4号申请执行人董子云,男,1954年4月1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占基,男,1971年3月2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董子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占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确定:被告杨占基欠原告董子云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本息合计60000元。限被告杨占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被执行人杨占基在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申请执行人董子云欠款人民币20000元。)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磊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