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秀军与葛文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军,葛文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801号原告:刘秀军,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东,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葛文进,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19号。负责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该单位工作人��。原告刘秀军与被告葛文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刘秀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秀军以与葛文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刘秀军负担。审判员 陈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鲁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