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忠辉水产冷冻厂与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忠辉水产冷冻厂,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712号原告:温岭市忠辉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松寨村礁山北路**号。执行事务合伙人:XX中。委托代理人:罗勤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佳丽,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委托代理人: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忠辉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岭市忠辉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忠辉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49元,减半收取18574.50元,由原告温岭市忠辉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长 陈泳滨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