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某某犯强奸、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陇西县,住陇西县文峰镇迎春堡村四社**号,农民。2016年6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奸、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甘11**刑初000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以及据以定罪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刑初000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昱东审判员  孔 军审判员  李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