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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秋华、肖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秋华,肖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832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斌,任董事长。被告王秋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肖金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宗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