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秋华、肖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秋华,肖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832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斌,任董事长。被告王秋华,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肖金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宗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