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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增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增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02号原告:天津市中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西杨庄村村外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春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海,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天津市中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增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中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天津市中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