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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洪侠与被执行人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侠,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54号申请人:陈洪侠,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镇安乡五里村1号。被执行人:北镇市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镇高东村。法定代表人:吉维跃,系该公司经理。2017年1月10日,申请人陈洪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8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4.766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