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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5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金云诉谭小东、金来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宁夏金来顺餐饮有限公司,谭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5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金云,男,回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金来顺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小东,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羊肉款433162万元,利息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54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谭小东名下位于青铜峡市汉坝东街36号(产权证号:10024415、面积320.74㎡)及吴忠市利通区朝阳小区三十九号楼二单元四楼一号(产权证号:00051813、面积66.78㎡)房屋的产权手续,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银行、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上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