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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河北金某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河北金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8执异32号异议人:王某,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被申请人:河北金某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13号院7号住宅楼下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河北金某某公司与北京世纪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王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4)肥执字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恢复申请人债权范围内对北京世纪某某公司所有的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2012)第0010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等值土地参与分配的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某称,肥乡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8日,就受理了连文学申请北京世纪某某公司借款执行一案。由执行二庭办理,然而执行二庭在2016年2月27日作出了(2014)肥执字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北京世纪某某公司所有的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位于肥乡县建设路西段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9209.62平米,扣除北京世纪某某公司已建成的6个单元三层楼房所占的土地面积,剩余土地17204.08平方米的土地过户到被异议人名下。这是不公平的,且根据最高院本院查明,在河北金某某公司申请北京世纪某某公司借款执行一案对土地评估拍卖过程中,王某未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王某在2014年8月21日申请保全了被告位于世纪家园小区1号楼3单元401、402、501、502、601、602、701、801号房产。肥乡县法院2015年4月1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拍卖裁定,2016年5月4日法院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异议人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肥国用(2010)第001045号进行网络拍卖,2015年6月29日,拍卖流拍。2016年10月19日,法院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肥国用(2010)第001032号和肥国用(2010)第001045号两块土地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结果再次流拍。2016年5月27日,肥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肥执字第160之一裁定,裁定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已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且在河北金某某公司申请北京世纪某某公司借款执行一案对土地评估拍卖过程中,没有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本案异议人已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土地不是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且未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所以其要求撤销(2014)肥执字第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所提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永飞陪审员  张亚雷陪审员  薛贵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路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