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苏元中苏元武等与田茂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涵,苏元文,苏元武,苏元中,苏元华,田茂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358号原告:苏涵,男,生于1937年10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苏元文,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苏元武,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苏元中,男,生于1975年7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苏元华,女,生于1977年3月3日,女,住址同上。被告:田茂康,男,生于1971年11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元武,身份信息同上,特别代理。原告苏涵、苏元文、苏元武、苏元中、苏元华诉被告田茂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苏涵、苏元文、苏元武、苏元中、苏元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涵、苏元文、苏元武、苏元中、苏元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涵、苏元文、苏元武、苏元中、苏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苏涵、苏元文、苏元武、苏元中、苏元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