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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占付与任俊燕、任登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付,任俊燕,任登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29号原告徐占付,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俊燕,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任登顺,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东南角481号。委托代理人杨凤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村诉任俊燕、任登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占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占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