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字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云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宇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周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字944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被执行人:周云辉。本院在执行周云辉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靖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