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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8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8执2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布依族,1966年9月生,农民。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和平镇。被执行人邓某,女,布依族,1967年2月生,贵州省罗甸县人,居民,住罗甸县龙坪镇。陈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邓某所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借款70000.00元,由被执行人邓某于2017年6月20日支付20000.00元(已付)。余款5000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8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冉瑞波审判员  王智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