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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日红与叶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日红,叶锦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3民初466号原告邓日红,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徐钊才,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锦标,男,汉族,1955年6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邓日红与被告叶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邓日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6月21日,本院再次向原告邓日红送达《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预交受理费,但原告邓日红至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日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思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