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时斌,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宾馆左侧君临•青园花都4单元(B幢)4楼401房。法定代表人: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承担(已预缴)。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