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1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德敏补正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86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对原告刘德敏诉被告肖治国一案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2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