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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德敏补正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86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对原告刘德敏诉被告肖治国一案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26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