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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渠繁秀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869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张成良与被告渠繁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渠繁秀,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丰县首羡镇李药铺黄庄村,现住丰县首羡镇黄庄南加油站北对过惠民商店。”存在笔误补正为“被告:渠繁秀,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丰县首羡镇李药铺黄庄村,现住丰县首羡镇黄庄南加油站北对过惠民商店。”。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