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渠繁秀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869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张成良与被告渠繁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3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渠繁秀,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丰县首羡镇李药铺黄庄村,现住丰县首羡镇黄庄南加油站北对过惠民商店。”存在笔误补正为“被告:渠繁秀,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丰县首羡镇李药铺黄庄村,现住丰县首羡镇黄庄南加油站北对过惠民商店。”。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