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6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利宾、冯雪彪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宾,冯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利宾,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执行人:冯雪彪,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张利宾与冯雪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冯雪彪名下冀A×××××号汽车,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雪彪名下冀A×××××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