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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07号之一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沿江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张果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有,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逸夫小学综合楼店面靠学校大门第六间。法定代表人:郑文明。被告:郑文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晨鑫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5.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5585.5元,由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左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