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财、李虎欣与吴云亮、吴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李虎欣,吴云亮,吴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财。申请执行人李虎欣。被执行人吴云亮。被执行人吴云坤。申请执行人李财、李虎欣与被执行人吴云亮、吴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法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财、李虎欣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48000元,执行费62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普永云审判员 刘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