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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伍长生、黄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长生,黄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1号申请执行人伍长生。被执行人黄小峰。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伍长生与被执行人黄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小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峰返还申请执行人伍长生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本院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峰的房产,该财产暂时处置困难,现被执行人黄小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左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