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游高明、裴清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高明,裴清文,周雪影,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游高明,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裴清文,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樟树市人,私营企业业主,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周雪影,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私营企业业主,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板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595199-1。法定代表人:周雪影。被执行人: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大桥村委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5136028-6。法定代表人:裴清文。本院在执行游高明申请执行裴清文、周雪影、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裴清文、周雪影、江西优启实业有限公司、樟树市启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