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吉首市双龙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吉首市五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首市双龙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吉首市五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5号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双龙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光明西路1号羊峰山电视台1层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龙双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贵,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吉首市五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河溪镇张排村。法定代表人章长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吉首市双龙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吉首市五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