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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大中、何智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中,何智勇,程银祥,张介文,任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中,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执行人何智勇,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程银祥,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张介文,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任翠芳,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退休,住江西省婺源县。申请执行人王大中、何智勇与执行被执行人程银祥、张介文、任翠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赣1130民初142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银祥、张介文、任翠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婺源县工商银行、婺源县农业银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婺源县邮政储蓄银行、婺源县中国银行、婺源县建设银行、婺源县上饶银行、婺源县江西银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另案提起诉讼,追索挖土方的工程款,故需等待另案审理结果后确定执行方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5963元,现已经执行到位26882元,未执行到位499081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终结,待恢复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