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南通长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南通长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47号。负责人:施勇,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南通长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任港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林。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南通长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房地产72198208180311信用卡信用卡行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060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长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53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