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与杨方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杨方臣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49号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49328741-6。负责人:王明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亮、XX,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方臣,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方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杨方臣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 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