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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巨达诉汤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巨达,汤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352号原告:刘巨达,户籍地舒兰市,现住舒兰市。被告:汤志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巨达与被告汤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巨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巨达撤回起诉。诉讼费1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毕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