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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棕国、沂源县西里镇东宝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棕国,沂源县西里镇东宝页岩砖厂,隽玉东,邱洪柱,李少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张棕国,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西里镇东宝页岩砖厂。被执行人隽玉东,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洪柱,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少楼,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棕国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西里镇东宝页岩砖厂、隽玉东、邱洪柱、李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棕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棕国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西里镇东宝页岩砖厂、隽玉东、邱洪柱、李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西里镇东宝页岩砖厂、隽玉东、邱洪柱、李少楼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张棕国与被执行人沂源县西里镇东宝页岩砖厂、隽玉东、邱洪柱、李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