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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虎与哈斯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哈斯朝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546号原告:张虎,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飞,巴林左旗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斯朝鲁,男,1969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住赤峰市,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虎诉被告哈斯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哈斯朝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哈斯朝鲁给付借款本金6990元,利息105元;2.由被告哈斯朝鲁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被告哈斯朝鲁向原告借款本金6990元,约定月利率1.5%。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哈斯朝鲁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哈斯朝鲁未到庭质证,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一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虎与被告哈斯朝鲁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被告金钱的义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张虎主张要求被告哈斯朝鲁偿还借款本金699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6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诉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斯朝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虎借款本金699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6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的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斯朝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燕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