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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清岩与赵云龙、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清岩,赵云龙,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40号申请人:姜清岩,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灵安委四组。被申请人:赵云龙,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通化县。被申请人: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通化县。法定代表人:赵玉堂职务:经理申请人姜清岩与被申请人赵云龙、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清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云龙、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清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云龙、通化县弘旺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