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云萍与郑燕芳、朱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萍,郑燕芳,朱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269号原告:高云萍,女,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址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寨、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燕芳,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闽侯县。被告:朱建武,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萍与被告郑燕芳、朱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高云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6元,减半收取,实收750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803由高云萍负担。审 判 长 郑圣旺人民陪审员 程天池人民陪审员 洪居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连伟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