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某信用卡诈骗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3刑初3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沂水镇。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由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沂检公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赵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艳菲、张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5日被告人赵某之妻田某某在中国某银行沂水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9的信用卡一张,后交由被告人赵某持有并使用。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本金40297.3元,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归还本息共计56672.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袁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已偿还本息,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但被告人赵某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赵清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