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法定代表人:罗仕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军,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系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祥,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凤,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屏边县。法定代表人:刘红,系该联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屏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5日履行了赔偿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地勘费648302元、案件受理费10283元、执行费8883元,共合计667468元。案款648302元已于2017年6月13日发放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白锦伟审判员 佘华锋审判员 邹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