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陈洁贞与韦国杰、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贞,韦国杰,程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32号原告:陈洁贞,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韦国杰,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程丽霞,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洁贞与被告韦国杰、程丽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韦国杰、程丽霞下落不明,不适宜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佩仪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莫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楚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