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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陈洁贞与韦国杰、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贞,韦国杰,程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632号原告:陈洁贞,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韦国杰,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程丽霞,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洁贞与被告韦国杰、程丽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韦国杰、程丽霞下落不明,不适宜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佩仪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莫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楚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