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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273赵六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六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六云,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句容市。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六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六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赵六云酒后持已过检验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已过检验有效期限的苏L×××××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句容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人民路与华阳南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赵六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六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六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六云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六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六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六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六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六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江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梅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