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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大干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大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12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大干,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麻城市。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大干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7)鄂11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大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宁大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大干以“原判正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大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大干撤回上诉。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贵武审判员  李 钢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韵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