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金兵与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兵,马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982号原告:王金兵,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德城区。委托代理人:桂杰,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马涛,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金兵与被告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诉讼保全费59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