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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国勤与谢建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勤,谢建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666号原告:杨国勤,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高台县南华镇智号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5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祯,高台县南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来,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高台县南华镇明水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0********。原告杨国勤诉被告谢建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国勤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勤撤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杨国勤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050元,退还其1025元。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段巧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