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邱衍成与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衍成,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967号原告:邱衍成,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四坦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衍成与被告武汉市白沙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邱衍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衍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衍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邱衍成负担。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