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150李红与南京中合众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南京中合众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合众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铜路。法定代表人:黄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合众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旭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