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法定代表人:饶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法定代表人:罗先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2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