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超雨与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雨,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061号原告:张超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柳,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原告张超雨诉被告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超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