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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江燕、肖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燕,肖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燕,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肖丰,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燕与被执行人肖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肖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江燕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