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曹玲与陈树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玲,陈树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446号原告:曹玲,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桂才,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江,男,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徐绰敏,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玲诉被告陈树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玲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调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玲负担。审判员 欧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思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