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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世关、兰考县双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关,兰考县双虹化工有限公司,高瑞连,张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83号申请人:陈世关,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兰考县双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太胜,董事长。被申请人:高瑞连,女,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张太胜,男,1989年6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高瑞连之子。申请人陈世关与被申请人兰考县双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世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兰考县双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两条甲醛生产流水线相关设备及冀J.P82**特种车辆一台予以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515万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世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兰考县双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两条甲醛生产流水线相关设备及冀J.P82**特种车辆一台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毕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