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与被告李小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李小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478号之一原告:张进,男,1993年5月9日出生,西安市高陵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营,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小敏,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陕西省旬邑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北新街内环路1号。负责人:胡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军,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进与被告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小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进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6月29日,原告张进同时申请追加陕西照金村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人民陪审员 王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