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金莲、邓中海等与王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莲,邓中海,邓腊荣,王岗,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45号原告:高金莲,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邓中海,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邓腊荣,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岗,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城南五里郢、濉临南路。法定代表人:梁梓涵。被告: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城南五里郢。法定代表人:梁梓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7号。主要负责人:陈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金莲、邓中海、邓腊荣诉被告王岗、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正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莲、邓中海、邓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高金莲、邓中海、邓腊荣负担。审 判 员 汪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